在2020年,消费者若购买到过期食品,可以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对于食品销售者而言,法律也规定了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条款。以下将分别从消费者维权和销售者免责两个角度进行说明。
一、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的应对措施
- 保留证据:发现食品过期后,首先应妥善保管好购物小票、支付记录、过期食品本身(包括外包装)等证据,有条件时可对食品状态、购买场景进行拍照或录像。
- 与商家协商:携带证据与销售商家进行沟通,提出退款或赔偿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 向监管部门投诉:若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网站、APP、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 提起诉讼:如问题仍未能解决,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相关法律主张权利。
二、食品销售者免于行政处罚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食品销售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免于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 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原则,如果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轻微,如涉及数量极少、货值金额很低,且经营者能主动、及时下架、召回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对于初次实施销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经营者能积极主动改正(如下架销毁、主动赔偿消费者等)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重要提示:
- “免于行政处罚”并不等同于不承担任何责任。销售者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 “进货查验义务”要求销售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这需要销售者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该义务。
- 是否适用免责条款,最终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依法认定。
法律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规定了经营者在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前提下可能获得的免责空间。消费者应积极维权,经营者则应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规范经营,从源头避免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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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15:00:03